离婚是个技术活:A股出现史上最贵离婚案235亿!

太一控股集团2020-06-03 14:38:26

A股又见天价离婚,康泰生物董事长杜伟民离婚,前妻将分到价值约235亿元的股份。

一、天价离婚费创新高

康泰生物5月29日晚公告,因解除婚姻关系并进行财产分割。

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杜伟民拟将1.61亿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3.99%)分割过户至袁莉萍女士名下。

袁莉萍承诺不谋求公司实际控制权,同意将所持股份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予杜伟民,并与杜伟民建立一致行动关系。

康泰生物最新股价报146元,此次分割股份的市值达235.54亿元。

这几乎是有公告可查的上市公司离婚案中分手费最高的纪录。分割过户之后,杜伟民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变为1.82亿股,占比27.27%。

康泰生物称,此次权益变动并不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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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持杜伟民对康泰生物的实际控制权,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袁莉萍将所持股份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给杜伟民,建立一致行动关系,双方签署了《一致行动人与表决权委托协议》。

二、那些上市公司不菲“分手费”

尽管对于不少股东来说,会比较担心因为实控人离婚套现等各种因素,导致公司股价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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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围观上市公司高管“天价分手费”也是很开眼界的。

从过往历史来看,此前昆仑万维实控人的离婚分手费也曾刷新纪录。

2016年9月份,昆仑万维实际控制人周亚辉合计将2.7752亿股股份分割给前妻李琼,公告当日,昆仑万维收盘价为25.33元/股,这意味着李琼所持的股权价值已超过75亿元。

还有配偶因离婚分得股份而登上富豪榜。

2012年的5月最新发布的“新财富500富人榜”上,王海燕以22亿元的身家成为今年新上榜的三位女富豪之一,总排名492位。榜单上显示,她是三一重工高级副总裁袁金华的前妻,因与袁婚姻关系终止,获得了三一重工股份。

分手费不菲的还有一心堂控股股东阮鸿献,因和前妻刘琼离婚分割财产,刘琼分走了“云南药王”20亿元市值的股票。

三、未雨绸缪

数据调查显示,中国的离婚率日趋上升,而其中40岁至50岁的人群已经占到相当高的比例。

在这一群体中,不乏很多“创一代”和高净值人士,对于这一年龄层次的人而言,在经过前期的打拼之后已经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股权为其名下众多财产形式中最为显著和重要的财富形式。

因公司股权的分割相较于房产、存款等财产形式有其特有的复杂性,分割过程中也存在更多的难点。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或高管的离婚案件中,对于股权分割处理稍有不慎,带来的可能就拖累公司发展、个人财富亦随之覆灭的严重后果。

那么,如何巧妙地进行分割并最大限度地实现持股人的利益,以及竭尽所能减少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损害呢?

四、家族信托规避婚姻风险的成功案例

众观国内外成功案例,运用夫妻财产协议、家族信托对婚姻财富进行风险隔离,确实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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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新闻集团老板默多克的离婚案,他把婚前协议与家族信托两个工具相结合,给家族企业“新闻集团”的公司股权盖上一个“金钟罩铁布衫”,真可“谓刀枪不入”,所以前妻邓文迪在离婚时仅获得了美国和北京的两处房产。

世界首富比尔·盖茨与妻子梅琳达之间也签订有婚前协议,这倒不是比尔·盖茨本人主动要求签订的,而是微软的董事会出于对公司利益保护的目的而作出的要求,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将来发生婚变,作为妻子的梅琳达利用自己作为配偶的权利或者不当行使自己作为配偶的权利之时,损害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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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目前为止盖茨夫妇伉俪情深,该协议并未发生作用,但是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在西方国家,对于夫妻婚变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一早具有防范意识。

国内企业家的正面案例,我们不得不提到龙湖地产吴亚军与其前夫蔡奎的离婚案件。

夫妻双方在发现感情无法继续、意欲分道扬镳的同时,也对双方名下的财产做出了妥善的安排,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前,利用家族信托分别持股的模式,将夫妻共有股权一分为二,并且对公司的管理控制权等方面进行了合理的设置安排,确保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

公司成功上市之后,二人宣布正式离婚。虽然导致吴亚军女首富的称号易主,但是显而易见的好处是,夫妻双方的离婚,股权的分割,并未对龙湖地产公司股价和持续经营产生实质的影响,实属难得。

龙湖地产的案例,也为国内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良好的参考范本。

也许,有人会提出质疑,国内上市公司相关监管政策没有提供家族信托持股的环境。而事实上,随着近年来家族信托业务在我国大陆呈现爆发式的增长,股权家族信托已经有了有益的实践。

在家族信托分别持股隔离风险之外,夫妻离婚利用“有限合伙”工具进行夫妻股权的分割,实现双方对企业股权利益分配和公司控制权的平衡,亦不失为一种事后救济的较好方式。

比如娱乐明星王宝强的离婚案件中,王宝强便是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使得自己成为北京宝亿嵘影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其妻子马蓉则成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只享有对公司的收益和分红权,而无权对公司的管理经营“指手画脚”。

这一做法,也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公司的利益,成功地避免了夫妻双方在离婚拉锯战中一方对公司的“伤害”,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也是对双方财产的“保护”。

在有可能的条件下,尽量能在离婚之前就利用家族信托设计好相应的方案机制,不至于在婚变的时候手足无措,且也因为有充足的准备周期,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好自己名下的财产,减少婚姻破灭对财产的不利影响,使得白手起家创造的巨额财富能够实现代际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