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一控股集团:全球热门信托属地大对比,高净值人群该如何选择?

太一控股集团2021-09-17 12:30:26
太一控股集团,家族信托,BVI信托,新加坡信托,新西兰信托,美国信托

招行《202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中显示,2020年,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达262万人。

太一控股集团了解到随着全球经济和地区政治不断涌现的不确定性,高净值人群更加重视自己使用的财富规划架构是否足够强大、所在的资产保护属地是否足够稳定,以确保能够承受当前国际经济和政治格局可能出现剧烈变化所带来的冲击。

因此,信托客户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稳定的属地尤其重要。本文接下来将对比在BVI、新西兰、新加坡、美国设立信托各有什么区别,方便投资者更理解各信托属地。

一、BVI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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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中文叫“英属维尔京群岛”,它是世界上发展得最快的海外离岸投资中心之一。

BVI信托,一方面可以是全权信托(自由裁量信托),这意味着信托资产是为某一类受益人持有的,信托资本及其收益最终如何分配给这些受益人将由信托受托人自行决定。

另一方面,它也可以是固定信托,也就是说每个受益人都能收到一份固定的利益,比如规定某受益人在某段时间内有权收到信托资产收益的固定份额,然后在达到指定年龄时获得固定份额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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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信托中所持有的财产皆受“防火墙”条款的保护,这就削弱了外国法律干预的潜在威胁,例如,一些国家的强制继承法将对转入信托的财产产生不利影响。此外,由于BVI信托文件是完全保密的,信托亦无需另外注册,因此信托客户的隐私也得到了保护。

BVI作为重要的离岸金融中心,以其优惠的税收政策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对于公司而言,BVI不征收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资本税、增值税以及各种附加税。公司的分支机构也不在征税主体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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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加坡信托

新加坡信托经过多年不断发展,在法律完善和行业规范方面已经十分成熟,并且全球领先。新加坡信托受新加坡受托人法案管辖,该法案要求受托人遵守高标准的行为和专业精神。

目前,它拥有全球领先的金融机构和会计,也是很多法律和税务咨询公司的所在地。而且它友好和稳定的经济政策,也是让国际投资者将其视为各种投资组合最青睐的地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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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信托有哪些优势呢?

1

无需正式注册新加坡信托

2

严格的保密机制

3

保护财产授予者免于强制继承权要求

4

委托人可以自由地保留任何投资或资产管理职能的权力,从而在管理信托投资中发挥积极作用

5

财产授予者可以任命另一个人(称为保护人)来监督受托人的行为

6

免收遗产税

7

免征资本利得税

8

减轻外国信托的所得税

9

新加坡信托法允许设立外国信托,该信托有资格获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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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信托法中,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后,可分配给高管10%内的股权,使高管享受收益,股权属于信托公司。高管业务做得好,就能享受收益;做得不好或离职,也拿不走股权。

换言之,新加坡信托适合对资产安全性要求高的企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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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西兰信托

新西兰信托法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早期,在实践上太一作为新西兰信托受托人中的综合资产管理平台也已服务过诸多富豪的家族信托。从传统上来讲,新西兰是一个信托实践经验丰富的属地。

它作为一个高质量的“在岸”司法管辖区,拥有着传统上“离岸”金融中心的功能。新西兰不在任何一个政府或区域的所谓黑名单上,而且其没有资本利得税,遗产税,印花税和强制继承限制,与超过30个低预提税国家签署了避税双重征税协议,是一个高效的国际收入税收筹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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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具有多元化的服务,无论是小规模资产量的新富,还是背负家族传承责任的旧贵,都能在新西兰找到适合自己的资产保护结构。相比起相对单一的新加坡来说,新西兰入门级的一般性继承信托的费门槛甚至适应普通的中产阶级的需求,例如用于保证孙子女的大学教育基金,或是希望自己心爱的宠物能在自己走后获得良好的照顾。

信托在新西兰非常普遍,别看新西兰只有四百多万人,信托就有上万个。所以信托制度在新西兰非常成熟。在新西兰,个人财产享有高度的保障,有高度的自由处置权和灵活性,同时有免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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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美国信托

美国各个州适用的法律不同、州之上还有联邦法,也因为各州法律不同,所以信托适用的法条、税法也不同。

在美国,很多人会选择在内华达州、特拉华州、南达科他州设立信托,究其原因是看重税负低。

但是,一般我们会建议对于与美国联系不紧密的中国人,不要轻易在美国设立信托,因为美国的税负并不比中国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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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联系不紧密包括以下几个因素:无美国身份(公民/绿卡)、非美国税务居民、资产大头不在美国、资产大头在美国且可更改的状态、未来不生活在美国……

一些选择在美国/BVI做信托的人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因素是当年美国上市做了红筹,因此只能顺着这条路一直走下去了。

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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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务居民身份决定了个人财富架构的安全

国际通行判定税务居民的方法为“加比规则”,按照以下顺序考量:

 

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住所→国籍

 

另外,信托的受益人未来从信托中领取资产是否需要缴纳税款,目前美国和加拿大需要申报,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这一块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需要考虑受益人是哪个国家税务居民的重要原因之一。

2

家族信托只是个人财富架构的法律形式之一

除此之外,基金会、有限担保公司等形式也是财富规划的工具。

3

信托的成立前提是“意图确定、资产确定、对象确定”

根据英国衡平法院1840年在“Knight v Knight”案中明确,所谓的“三个确定”原则为:

 

意图确定:设立人有确定设立信托的意图

 

资产确定:放入信托的资产是确定的

 

对象确定:信托的受益人必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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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信托是“受人之托”,信任和托付是前提

资产转入信托后,在法律意义上归信托所有,不属于委托人的了。

5

不可以架空“受托人”

信托运作的核心是通过受托人履行审慎管理资产的责任从而确保受益人利益可以良好地实现。如果大范围剥夺受托人的决策权力、随便替换受托人都是信托中的不利因素,法官会认为这是一个虚假信托。

 

以前,BVI架构盛行时,有一部分人会在当地找一个会计师,把离岸公司的大小事全权委托给会计师处理,自己回国,结果导致会计师做事特别不积极的现象时常发生。

6

财富传承要以资产保护为前提

也就是尽量别代持,代持在税务透明时代,容易被认定资产为代持人的财产,资产都没有了,又谈什么传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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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信托的核心思想是控制但不拥有

如果对资产控制比较强的话,信托实际上不大适合。

8

传承是一个过程,没有永远的保险箱

国际法、国际税务体系是不断在变更的,设立信托不是一劳永逸的过程,必须保持持续跟进、持续维护和不断修复的心态。

9

家族传承要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系统

信托只是一个法律工具,只能帮助信托设立人提前安排好什么时候释放什么财产给到受益人。

 

但对于家有多子的家庭来说,男孩和女孩应该怎么分配、以何种形式给就不单是工具的问题,还涉及到亲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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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之中,需要设立人综合考虑信托设立地法律的稳定性、法院的经验和判决的趋势、受托人的经验等。